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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涨价”一毛,为何汴成郑败?公交“涨价”一毛,为何汴成郑败?(图) 核心提示 9月10日,郑州公交IC卡A卡涨价0.1元被物价部门紧急叫停,而郑州的东邻开封,其公交IC卡A卡自今年1月1日开始“涨价”0.1元,执行已有9个月。其间,开封市民将公交公司告上法院,但8月26日的一审判决结果是:市民败诉。同为公交公司,同为“涨价”0.1元的事情,为何一家执行无碍?一家却被紧急叫停了呢? 涨价一毛开封公交只顾住了油钱? 我们这不是涨价,而是降低优惠幅度,以前应该收1元钱,我们让利给市民,只收0.7元。现在油价上涨了,我们维持不了,少优惠0.1元,收0.8元…… “我再声明一次,我们这不是涨价,而是降低优惠幅度,以前应该收1元钱,我们让利给市民,只收0.7元。现在油价上涨了,我们维持不了,少优惠0.1元,收0.8元……”9月16日,刚刚打赢了官司的开封市公交总公司总经理助理任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反复向记者强调。 任盛曾任开封市公交总公司办公室主任22年,这次公司被开封市民告上法庭,就是他代表公司出庭应诉的。任盛为“涨价”列出了诸多理由:首先是汽油涨价;其次是职工待遇低,公司职工的工资连续多年没涨过一分钱,职工们意见很大,公司领导为此被停职;再就是公司负债率高,已突破100%,公司固定资产2700多万元,负债却高达2800多万元。由于政府财政困难,补贴不到位,公司每年亏损600多万元。开封虽然是旅游城市,但由于各景点比较集中,很多游客玩在开封、住在外地;加上一些骨干企业外迁和中小企业不太景气,种种原因造成了公交客源减少。 任盛告诉记者,“涨价”0.1元钱后,公交公司每月可多收入10多万元,但这只够公交公司的燃油费,另外38台燃气车的燃气费仍无着落。“这0.1元钱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公交公司的困境。”任盛说,“假如再涨0.1元的话,估计能顾得住那些燃气车的燃气费,但现在不敢轻易涨价了,因为有市民把我们告上法庭了。” 诉讼目的律师坦承不为钱只为名 咱就是开封县城的一个小律师,没几个人知道咱,所以咱就想通过打公益官司来提高一下自己的知名度,另外替市民说话也是咱律师应尽的职责。 陶文森这次状告开封市公交总公司是背着妻子偷偷告的,因为妻子已给他下达过“最后通牒”,不允许他再“不务正业”了。可陶文森还是偷偷地告了,并且还拉上了自己的两位同事。 身为律师的陶文森是河南祥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虽然名片上的头衔不少,“可咱就是开封县城的一个小律师,没几个人知道咱,所以咱就想通过打公益官司来提高一下自己的知名度,另外替市民说话也是咱律师应尽的职责。”陶文森对自己状告开封市公交总公司的真实动机并不回避。而在此之前,他也曾状告过电信等部门,但均以败诉而告终。 陶文森和王安运都是开封市公交总公司的老用户,他俩分别于去年9月和10月购买了公交IC卡,陶文森所使用的卡号是3000180870,王安运使用的卡号是1768999398。自从购买公交卡后,他们一直正常使用——每次乘车刷卡0.7元钱。 然而到了今年的1月1日,开封市公交总公司决定将公交IC卡打折优惠比例成人卡由7折调整为8折,学生卡由3折调整为5折。该决定通过在公交车投币箱及车站站牌张贴告示等形式告知了开封市民。 “开封市公交总公司这一做法未经过法定程序,也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广大公交IC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们要告!”陶文森与另外两名律师商议后,做出了这样的决定。3人还进行了分工,一人主攻一部法律,“我们不打无准备之仗”。 今年4月8日,陶文森和王安运等人将开封市公交总公司起诉至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要求该院判处开封市公交总公司继续按每人次刷卡0.7元钱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合计人民币2029.5元。 败诉理由公交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 开封市公交总公司的1元票价是政府定价,其实行的IC卡优惠价幅度是7折或8折,都是在政府定价范围内进行的,没有突破公交票价1元的政府定价。 8月5日,开封市鼓楼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被媒体称为“一毛钱官司”的案件。令陶文森和王安运忐忑不安的是,开庭时,他们3人中另一名律师却临阵退却,退出了起诉行列。 “当时这个案子是由我主审的,因为案子虽小,但影响却大,开庭时旁听的群众不少,来的媒体记者更多,况且全国此类案子以前没发生过,所以我们无法借鉴外地经验,只得自己多方查证,以期做出公正判决。”9月15日,接受记者采访的鼓楼区法院院长程贤辉回忆起当时的庭审情况仍记忆犹新。 法院认为,陶文森和王安运向开封市公交总公司购买公交IC卡后,双方合同即告成立。城市公交运输,是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益性运输服务,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的条款是由承运人依照国家法律和行政规章制定,不是由具体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于城市公交运输服务的对象是社会公众,其合同内容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告,其法律性质是承运人向社会公众发出要约,公众任何人接受有关票证,即视为接受了条款。而该案中合同当事人并未就运输价格及履行期限进行约定,开封市公交总公司实行的IC卡优惠价格,是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按照公布的运价费率计得,不存在违约行为。开封市公交总公司的1元票价是政府定价,其实行的IC卡优惠价幅度是7折或8折,都是在政府定价范围内进行的,没有突破公交票价1元的政府定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的权利。同时按照开封市公用事业局和物价局“推行IC卡系统,保持原票价不变,票价的优惠办法由企业自行确定”的相关规定,开封市公交总公司调整IC卡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另外,法院还认为,陶文森和王安远二人在得知被告调整IC卡收费标准后,享有不接受该合同条款的选择权,有与开封市公交总公司解除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的解除权,然而他们继续持卡按调整后的价格乘车消费,可认定他们接受了新的合同条款,双方已按调整后的价格标准继续履行了合同。依据合同的公平原则,近年来汽油价格不断上涨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加重了该公司履行合同的负担,因此其在政府定价内调整优惠价格的行为是合理合法的。 8月26日,法院驳回陶文森、王安远二人起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元,由两原告负担。 停止涨价省会公交涨价被指违法 作为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城市公共交通价格和收费实行政府定价,要想涨价必须经物价局同意和市政府批准,郑州市公交总公司擅自提价属违法行为。 就在陶文森、王安远败诉后准备提起上诉之后没几天,9月7日,郑州市公交总公司将公交电子车票(公交IC卡)A 卡每人次0.8元提高到每人次0.9元,夜间每人次为1元。 然而此举仅仅在郑州实施了3天,9月10日,郑州市物价局即对此举紧急叫停,并派出人员进行详细调查。 9月12日上午10时,郑州市物价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查处情况作出通报:9月7日至9月9日间,郑州市民使用A卡消费共计503981人次,应收价款403184.8元,实收452130元,累计多收价款48945.2元。郑州市公交总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价格违法行为。 与此同时,郑州市公交总公司在物价局紧急叫停涨价的第二天,将所有公交车辆恢复了0.8元的收费,而且该公司配合检查处理的态度也是积极的。考虑到这些,物价部门认为,如果公交总公司能够把多收的48945.2元全部公告退还给消费者,将不再给予处罚,逾期无法退还的多收价款予以没收,并处以1倍的罚款。 郑州市物价局副局长王文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作为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城市公共交通价格和收费实行政府定价,要想涨价必须经物价局同意和市政府批准,郑州市公交总公司擅自提价属违法行为。 同为涨价两城市为何得到不同结果? 郑州市公交总公司涨价时没有征得有关部门特别是物价部门的批准,所以叫停是应该的;而开封市公交总公司在涨价之前却是经过物价部门批准并得到授权的。 省会郑州传来的消息无疑给陶文森注入了一针兴奋剂,9月14日一大早,陶文森再次来到鼓楼区法院,递交了他精心准备的民事上诉状:“同样一件事,郑州叫停了,我的官司却输了,现在郑州公交已开始退钱了,这怎么解释?” 陶在他的上诉状中认为:“上诉人认为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改判,维护广大公交卡消费者及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而主审法官鼓楼区法院院长程贤辉在得知陶文森上诉的事情后解释说:“上诉是他(指陶文森)的权利,但我个人认为他上诉的意义不大,因为郑州与开封这两家公交公司同为涨价一毛钱,但从根本上说是没有可比性的,郑州市公交总公司的月票价格已由有关部门制定死了,该八毛就是八毛,你要涨价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郑州市公交总公司涨价时没有征得有关部门特别是物价部门的批准,所以叫停是应该的;而开封市公交总公司在涨价之前却是经过物价部门批准并得到授权的,而且涨幅只要不超过1元,都不违法,物价部门还支持涨价呢。”程院长边说边给记者找出了开封市物价局关于公交IC卡调整价格的批复。 开封市公交总公司总经理助理任盛在得知陶文森上诉后说:“他再上诉也不行,因为我们提前都做好准备了,各样文件、文书都有,他想与郑州比?那是不可能的!说白了,郑州公交这次涨价没弄好,最主要的一条就是没有与物价等部门沟通好。” 编辑手记 涨价风波中的缺席者 公交IC卡涨价,汴成郑败,似乎有了定论,但在这场风波中,总有一个角色始终缺席,却分明无时无刻不和这起风波联系在一起,那就是使用公交IC卡的广大市民。 对于公交IC卡涨价,公交公司可以拿出N个理由来:油价上涨、成本过高、职工待遇太低等等,但所有的理由都可以被一个理由所驳回,那就是公众利益。遗憾的是,不管是开封的涨价成功,还是郑州的涨价未遂,最后做出涨还是不涨决定权的是物价部门,而不是广大消费者。 正如法院判决所说“城市公交运输,是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益性运输服务”,也正如公交公司和物价部门所说“公交价格,必须经过物价部门批准”,但在公交公司提出涨价到物价部门批准或否决之间,是否缺少了一个环节呢?既然公交公司提供的是一种公益性服务,那物价部门在批准或否决之间前应该在消费者中进行咨询,应该举行一次实实在在的价格听证会,让公众去赞成或反对那些涉及公众利益的价格变动。 对于涉及公众利益价格的调整,我们还没有形成举行听证会这样一个传统,价格的变化和争论往往仅限于几个部门之间的谈判。即便有听证会,也会出现所谓的“消费者代表”在会上一边倒式地大唱“涨价赞歌”的景象。人们有理由质疑:这些消费者代表是怎么被挑选出来的? 一些涉及公众利益的部门,每当在提请价格变动时,首先想到的却是“成本和福利”,而不是能否最大限度地保障公众利益。在一些发达国家,公共利益是必须得到优先保障的,消费者的意见才是政府审批涨价与否的基础。公益性企业是企业,但却是为公众服务的企业,保障公众利益应该是放在第一位的。 开封涨价也好,郑州不涨价也罢,在这场风波中,我们看到的只是律师在诉讼、公交公司在辩解、物价部门在决策,而公众群体,却只能“通过在公交车投币箱及车站站牌张贴的告示”得知自己切身利益变化的一波三折。这既让人遗憾,又促人深思。 记者朱长振文图 责任编辑:李胜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