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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开封县)农业、非农业计算标准王秀琴、张小杰等与石国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7-12-28中国裁判文书网 关联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河南至公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杞县支行 关联律所河南祥符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瑾轩律师事务所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豫0221民初3167号 原告王秀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原告张小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原告张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陶文森,河南祥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石国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5、16层及东配楼1层。 委托代理人佀彦静,河南瑾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王秀琴、张小杰、张永诉被告石国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小杰、张永及其委托代理人陶文森,被告石国峰,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佀彦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7年6月27日3时50分,张自力驾驶豫B×××××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327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327省道杞县葛岗镇龙宇化工门前时左后轮脱落,车辆失控,被后面同向石国峰驾驶的豫N×××××重型厢式货车相撞,造成张自力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和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17年7月5日作出的杞公交认字(2017)第062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自力、石国峰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张自力去杞县人民医院抢救,支付医疗费3792.12元。豫N×××××重型厢式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三者险限额500000元)及不计免赔率险。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三原告医疗费3792.12元、误工费5000元、丧葬费25000元、死亡赔偿金274247.5元、车损5400元、评估费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交通费1000元共计364639.62元。 被告石国峰辩称:被告石国峰系豫N×××××重型厢式货车实际车主。事故车辆豫N×××××重型厢式货车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原告的各项损失应优先由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愿意赔偿。被告为原告方垫付20000元,该垫付费用在保险公司赔偿后应该返还给被告。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辩称:公司同意在保险限额内合理赔偿。原告的部分损失要求过高,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计算,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秀琴系受害人张自力之妻,原告张小杰、张永系受害人张自力之子。张自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开封市××乡瓦屋里村××号。2017年6月27日3时50分,张自力驾驶豫B×××××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327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327省道杞县葛岗镇龙宇化工门前时左后轮脱落,车辆失控,被后面同向石国峰驾驶的豫N×××××重型厢式货车相撞,造成张自力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和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17年7月5日作出的杞公交认字(2017)第062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自力、石国峰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张自力去杞县人民医院抢救,支付医疗费3792.12元。豫N×××××重型厢式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三者险限额500000元)及不计免赔率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被告石国峰为原告方垫付20000元。 2017年9月2日,河南至公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原告方的正三轮摩托车作出豫至公杞【2017】价评字第0606号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宗申牌正三轮摩托车因事故造成的损失价值1730元。原告支付评估费300元。 另查明:2016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7232.92元/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5920元,按照相关标准,原告方的损失:医疗费3792.12元、丧葬费22960元(45920元÷2)、死亡赔偿金408493.8元(27232.92元/年×15年)、车损1730元、评估费30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费票据、户籍注销证明、土葬证明、评估费票据、车损评估报告、开封市祥符区范村乡瓦屋里村委会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依法应受保护。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17年7月5日作出的杞公交认字(2017)第062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信。豫N×××××重型厢式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三者险限额500000元)及不计免赔率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被告保险公司应先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按事故责任比例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原告要求交通费1000元,未提供票据,根据原告方处理交通事故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为500元;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根据侵权人过错,损害的后果及本地平均生活水平,本院酌定为40000元;原告主张误工费5000元,未提供证据且丧葬费即是处理丧葬事宜的支出,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合理损失,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的损失死亡赔偿金部分应按农村标准计算,受害人张自力生前系开封市祥符区范村乡瓦屋里村居民,结合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关于祥符区撤县设区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的规定,对其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秀琴、张小杰、张永医疗费3792.12元、死亡赔偿金69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车损1730元、交通费500元共计115522.12元(待保险公司赔偿后退还被告石国峰2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秀琴、张小杰、张永死亡赔偿金338993.8元(408493.8元-69500元)、丧葬费22960元共计361953.8元的50%即180976.9元。 三、被告石国峰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秀琴、张小杰、张永评估费300元的50%即150元。 四、驳回原告王秀琴、张小杰、张永的其他诉讼请求。 (户名:杞县人民法院账号16×××94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杞县支行)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70元(原告已交3385元),原告负担3385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负担33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洪波 审 判 员 刘成岗 人民陪审员 孔继威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崔春晓 vip风险 商标推荐 天眼查小程序 天眼查批量导出 vip风险 vip vip 天眼查VIP尊享卡 商务合作立即交谈 天眼风险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下一篇:公交“涨价”一毛,为何汴成郑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