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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社区推荐代理人的条件。浅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社区推荐代理人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社区推荐型”公民代理人需具备两个条件,才符合资格:
《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没有强制规定被推荐人必须是同一社区的公民。 《<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一书中也阐述:“社区可以为居住在本社区的当事人推荐诉讼代理人,既可以推荐本社区的居民或者社区工作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推荐其他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9月第1版,第119页8-10行)。所以,被推荐人不强制要求是同一社区的公民。_manage���j�P�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