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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日月正当防卫不予批捕申请书

检察院经研究认为:犯罪嫌疑人朱日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捕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河南祥符律师事务所接受开封市祥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陶文森担任犯罪嫌疑人朱日月故意伤害一案,犯罪嫌疑人朱日月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经过会见犯罪嫌疑人朱日月的父亲,妻子,详细阅读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2刑初4号刑事判决书,犯罪嫌疑人朱日月故意伤害一案,朱日月具有正当防卫,不予批捕理由如下:
一、本案的事实,故意杀人犯朱昌持长、短尖刀各一把(非法管制刀具),将本案犯罪嫌疑人朱日月的母亲段秀枝杀死,作案手段及其残忍;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2刑初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朱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本案朱日月在母亲段秀枝被杀过程中,朱日月持撬杠将故意杀人犯朱昌打伤,朱日月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证据;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2刑初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的事实;故意杀人犯朱昌持两把尖刀追至朱日月父母家门并砸门。朱日月的母亲段秀枝恰在附近,即上前阻拦,朱昌持长尖刀朝段秀枝头、面部猛砍数下,左肋部猛刺一刀,致朱日月母亲段秀枝倒地。后朱日月与其父亲祝振学分别持撬杠将朱昌打伤。段秀枝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朱日月在母亲段秀枝被杀过程中,持撬杠将故意杀人犯朱昌打伤,朱日月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证人证言及物证;来源,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2刑初4号刑事判决书。
1.物证,杀人凶器,长短尖刀各一把,长尖刀40厘米长,短尖刀30厘米。
2.证人:王国立、王民强、祝振学、均证明:朱日月的母亲在那挡着朱昌,朱昌拿着一个东西朝朱日月的母亲头部和脸部来回挥,后来朱日月的母亲倒在地上后。朱日月和他父亲从家里出来,手里都拿一根撬杠,朱日月拿着撬杠朝朱昌头部夯了一下。
3.本案朱日月:我拿着撬杠出来,看到朱昌往俺妈身上砍了两刀,俺爸就拿着撬杠往朱昌身上打,没有打住朱昌,朱昌就拿刀挥了一下,我拿撬棒朝朱昌脸上打了一下,把他夯倒了,俺爸朝他身上也夯了一下。
5.受害人(被告人)朱昌供述和辩解:我就朝朱日月的母亲头部用长刀砍了一下,这时朱日月就拿撬杠朝我的头上夯了一下,夯过之后我感觉头上喷血眼睛发黑,这时头上又被夯了一下也不知道被谁夯的,我这时就感觉我不行了,我就用刀朝谁的身上扎了一下,具体扎的谁我记不清楚了。(说明朱昌倒地后仍具有报复性质)。
四、本案朱日月在母亲段秀枝被杀过程中,朱日月持撬杠将故意杀人犯朱昌打伤,朱日月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特殊防卫的适用前提条件是存在严重危及本人或他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故意杀人犯朱昌故意杀人罪,致朱日月母亲段秀枝头,面部及腹部有多处创口,且头部多处颅底骨折,作案手段极其残忍。
故意杀人犯朱昌见到朱日月在该村棋牌室,回家拿长短尖刀两把回到棋牌室将朱日月打伤,朱日月逃跑回到父母亲家中关上大门,朱昌持长短尖刀砸朱日月父母家大门。
故意伤害杀人朱昌持双尖刀扎本案朱日月三刀后,朱日月跑回家中,罪犯朱昌仍持双刀追至朱日月门口行凶。
故意杀人犯朱昌对一个手无寸铁,朱日月的母亲段秀枝64岁的老婆扎数刀,致朱日月母亲段秀枝死亡。
在故意杀人犯朱昌实施犯罪(故意杀人)过程中,朱日月用撬杠将故意杀人犯朱昌打成轻伤,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不负刑事责任。

辩护律师:
2019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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