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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炒”物业!小区起诉物业公司,法院这样判……

业主“炒”物业!小区起诉物业公司,法院这样判……

某小区与某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该物业公司管理小区的期限是两年。但是物业公司入驻小区后不久,业主们就怨声载道:“小区里面垃圾成堆也没人打扫,小广告贴得满墙都是,个别安全出口被杂物堵塞,多处公共设施失修,地下车库还有住人的情况……”

于是,小区业主委员会组织全体业主进行投票。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提前解除与某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服务合同,之后业委会向物业公司发出提前解除合同的通知。

而物业公司则认为,自己一直在尽职尽责地为小区服务,并且《物业服务合同》要到年底才会到期。业委会单方面通知提前解除合同,没有法律依据。所以,物业公司来到法院起诉业委会。

经法院核实,该物业公司服务质量确实堪忧,业委会投票汇总结果也确实真实。为了彻底解决双方之间的后续纠纷,法官在宣判前,特地约谈原告负责人,对其进行法律释明,建议原告主动撤诉,同时主动从小区撤出。随后法院作出判决,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目前,该小区选聘的新物业服务公司已顺利入驻,并与物业顺利完成交接,小区业主的生活质量得到了改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

解聘物业服务企业需经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业主大会按照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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