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行政诉讼监督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人民检察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等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范围
1、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仅限于不予受理裁定和驳回起诉裁定)、调解书,经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或者法院决定再审后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2、当事人认为审判程序中的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3、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二、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申请的情形
1、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
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超过法定期限的,包括人民法院以此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的情形;
3、人民法院正在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4、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5、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6、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7、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8、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依法可以上诉但未提出上诉的;
9、当事认为审判程序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中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1)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2)当事人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议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但超过法定期间未作出处理的除外;
10、对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不服,申请对该裁定进行监督;
11、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二年之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诉讼监督的;
12、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三、对一审生效的判决、裁定申请诉讼监督的,依法应当受理和不予受理的情形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依法可以上诉但未提出上诉的,即便是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人民检察院也不应当受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2、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3、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违反法律规定影响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
4、当事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无法行使上诉权的;
5、当事人因人身自由被剥夺、限制,或者因严重疾病等客观原因不能行使上诉权的;
6、有证据证明他人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阻止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
7、其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没有提出上诉的。
四、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坚持同级受理的原则
1、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2、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作出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3、当事人认为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由审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五、申请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监督申请书(根据当事人人数提交份数)。监督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如果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载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2、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如果其他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载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3、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二)当事人身份证明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2、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当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和律师事务所证明、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为公民的,应当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相关法律文书
1、与原件核对无误的一审、二审、再审裁判文书复印件;
2、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提出监督申请的,应提交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书;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提出监督申请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再审受理通知书;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提出监督申请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再审判决书、裁定书;
3、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法律文书。
(四)证据材料
证据材料应附证据清单(注明名称、页数),说明证据来源及证明的内容。
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当事人应当在限定期限内补齐,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六、其他注意事项
1、人民检察院受理当事人的诉讼监督申请,并不必然会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是否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由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根据客观事实和相关证据,经过实体审查后依法作出;
2、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收到申请监督材料后,指定承办人审查。审查期限自调齐审查所需法院卷宗之日起三个月作出决定。
3、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指定承办人后,应当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告知承办人姓名、法律职务及联系方法的《通知书》、其他相应程序性法律文书;向申请对方当事人送达提出答辩意见《通知书》。送达方式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采取直接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4、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但再审后是否改变原裁判结果由人民法院审理决定;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法院是否再审或者再审后是否改变原裁判结果由人民法院审理决定;
5、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案件,包括2013年民事诉讼法实施前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