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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河南省改换食盐小包装,开封陶文森律师以此次食盐涨价没举行听证为由向当地法院递交诉状告开封市盐业公司擅自涨价。介绍了盐业行政争议存在的现状,较为全面分析了争议存在的原因及背景,指出了盐业行政争议的影响及危害,阐述了有效预防和化解争议的意见和建议。 一、盐业行政争议的概念及其表现形式 (一)盐业行政争议的概念 根据盐业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各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国家盐业法规政策的宣传及贯彻实施,负责本辖区内的盐业管理工作,分别承担食盐加碘、食盐(碘盐、无碘盐)供应、盐业行政许可、盐业行政检查、查处盐业违法行为、查封扣押违法盐产品、实施盐业行政处罚等行政事务。盐业行政争议正是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盐业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实施上述盐业行政管理活动中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对盐业管理部门的管理不服而产生的争议。构成盐业行政争议一般应当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争议的双方中有一方是盐业管理部门; (2)争议是由盐业管理部门的管理行为引起; (3)争议是盐业管理部门以其职权、因其作为或不作为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形成行政法律上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为前提; (4)当事人对盐业行政管理的行为有异议,提出质疑、申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 这四个条件是狭义上的盐业行政争议所具备的,而广义上的盐业行政争议不止于此。 (二)盐业行政争议的具体表现形式 盐业行政争议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因抽象盐业行政行为等引发的争议。主要包括对盐业法规、规章、盐业政策和盐业管理体制的质疑等。在法治社会不断进步的今天,随着法治意识的增强,人们对盐业法理的研究与探讨的能力在不断提高,需要对盐业法理进行重新认识和感知。近年来,社会上关于盐业抽象行政行为的争议有逐渐增加的趋势。二是因具体盐业行政行为引发的争议。主要表现为对盐业行政检查、行政许可、查封扣押、先行登记保存、盐业行政处罚等不服提起的行政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实践中,具体盐业行政行为争议较为普遍,特别是对盐业行政查封扣押、盐业行政处罚的争议占很大比例。盐业行政争议从表现形式上看,主要包括行政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据了解,盐业行政争议的典型案例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 行政相对人对盐业行政查封扣押的行政行为不服引发行政争议。如,上海丰祥贸易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盐务局扣押强制措施一案。2001年5月,上海市盐务局对丰祥公司从省外调入的302吨工业盐实施扣押强制措施。丰祥公司不服,向上海市商业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继而又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向上海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这一行政案件被选入《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案例》①、最高人民法院公告②《以案说法 行政诉讼法篇》③《典型行政类改判案例精析》④《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 法规 试题》(高等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用)⑤,该争议的处理,在社会上、特别是在行政法界受到了关注。 行政相对人对盐业行政处罚的行政行为不服引发行政争议。如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2007年11月12日,鲁潍公司从江西等地购进360吨工业盐。2009年2月26日,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经听证、集体讨论后,对鲁潍公司作出了没收涉案盐产品并给予罚款的处罚。鲁潍公司不服该决定,于2月27日向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苏州市人民政府于4月24日作出了[2009]苏行复第8号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苏州市盐务管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后鲁潍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0年3月1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请示,2011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经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法工委及国务院法制办后,做出批复⑥。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9日以(2009)金行初字第0027号行政判决书作出判决。该案2012年4月9日被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列为“指导性案例5号”。 行政相对人对盐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有异议引发行政争议。如曾铭光诉广东省云浮市盐务局不具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案。2009年4月3日,曾铭光承运45吨工业盐被云浮市盐务局查获。曾铭光认为该次扣押致其违约,并造成了近8万元的经济损失,因此起诉盐务局,要求赔偿。曾铭光的代理律师、时任上海中茂律师事务所的邹佳莱律师当庭对云浮市盐务局的执法者身份提出质疑,认为云浮市盐业局所属的广东省盐务局,仅靠广东省政府一纸批复就宣告成立,不符合行政机关设立的有关规定,并将盐务局的执法主体资格作为诉讼的一个重点。而在法律界响当当的上海丰祥公司诉上海市盐务局行政强制措施案在诉讼中也遭遇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上海市盐务局行政执法主体的质疑。 行政相对人认为盐业部门未履行法定职责引发行政争议。如2006年,河南省改换食盐小包装,开封陶文森律师以此次食盐涨价没举行听证为由,向当地法院递交诉状,告开封市盐业公司擅自涨价。又如,2014年12月30日,邹某诉宿迁市盐务局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邹某因工作需要于2014年10月28日向宿迁市盐务局申请公开“苏盐复(2014)6号”批复信息,但该局一直未予公开此信息,也未对邹某作出任何答复,邹某认为宿迁盐务局的行为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故请求法院判令宿迁市盐务局限期向其公开“苏盐复(2014)6号”批复信息,并判令宿迁盐务局赔偿其因此产生的交通费损失1000元。2008年贾某诉乐清市盐务局不履行行政复议案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又提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行政相对人对盐业部门强制交易行为不服引发行政争议。如1999年12月,福建省某县级盐业公司针对本县季节性腌菜用户、部分冰棒厂及养猪用户等做出销售无碘加工盐搭售加碘食盐的规定,福建省工商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3条规定,责令当事盐业部门立即停止搭配销售商品的违法行为并给予5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该案选入《反垄断典型案例及中国反垄断执法调查》⑦。又如,江西省盐业集团公司吉安公司诉吉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吉安市盐业公司除专营食盐批发业务外,还经营日用百货。该公司部分业务员在批发、配送食盐过程中,强制搭配非盐商品(食用油、白酒等)或在食盐配送过程中搭配低钠盐、深井盐,引发部分食用盐零售商不满,向吉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投诉,该工商局先后于2012、2013年两次向吉安市盐业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于2014年7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吉安盐业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维持处罚决定。该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市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吉安盐业公司的行为构成了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遂判决维持被告吉安市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该盐业公司上诉后,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于2015年10月22日,被最高人民法院列入“2015年度十大经济行政典型案例”。 行政相对人对盐业部门颁发的证照不服引发行政争议。如2000年,平顶山人郑某某不服原河南省盐业管理局颁发的盐产品准运证,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包括上述案例,近年来我国盐业管理工作中出现的行政争议情况接连不断,上升趋势十分明显。据不完全统计,2000至2015年,我国发生的盐业行政争议诉讼判决(裁定)在400起以上,浙江、河南、山东三省的盐业行政诉讼判决、裁判大致分别达81个、79个、71个。其中上海彭佳莱律师代理的二审涉盐诉讼争议判决(裁定)达70个以上,涉及上海、广东、广西、山东、浙江、河南等省份。这些诉讼争议,以2013年、2014年最为集中,山东省以2014年居多达45个;浙江省以2013年居多达32个;河南省以2014年居多达22个;江苏省以2014年居多达21个。另外,2015年,山东、河南分别有20、17个盐业行政判决书。这些判决大多数是盐业部门的行政行为得到维持,极个别因为程序不当、超越职权、法律适用等问题改判。 二、盐业行政争议产生的原因、影响及其危害 盐业行政争议的产生是行业管理的必然产物,也是社会大环境的产物。究其原因,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从客观上来讲,一是随着我国改革和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特别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的推进和各项改革的深入进行,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大力推进,社会经济生活中新情况、新问题以及相关矛盾大量涌现,群众自我保护、依法维权的意识在不断提高,诱发盐业行政争议也相应增多。二是盐产品特殊的管理体制是社会各界关注、争议的话题。鉴于盐产品作用的重要性以及历史的延续性,我国政府对盐产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开始发展的较长时间内,仍然采取特殊的管理办法,不可避免地引发社会争议或利益团体纷争;三是盐业法规修改长期滞后,盐业法规、盐业政策衔接上存在缝隙,也使得盐业管理机制、盐业管理制度与众不同,引人注目,若人非议,引发纷争。如2008年10月,北京市东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递交了《关于请求对〈食盐专营办法〉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建议书》,并抄送至国务院法制办。四是相对人利用行政诉讼程序时间长的特点,故意在行政官司上纠缠,既能避重就轻逃避刑事处理,又能拖着盐业管理部门浪费时间,与盐业管理部门打持久战。五是新的《行政诉讼法》的实施,由审查立案改为登记立案,受案范围由具体行为扩大为行政行为,降低了立案门槛,扩大了受案范围、延长了起诉期限。新法让“民告官”更容易更简便,“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为相对人提供了便利,增强了信心。据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7月19日发布的消息称:实施立案登记制以后,各类案件均增长明显,其中,行政案增幅最大,同比上升348.1%。由此,涉盐行政诉讼增加也将不成例外。 从主观上来讲,盐业部门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存在不足的地方。一是个别盐业工作人员工作方式粗暴、工作态度强横,容易激发相对人不满情绪,引发争议;二是个别盐业执法人员业务素质不高。盐业行政处罚必须以行为人违反盐业法规行为的存在和行为人违法事实的确认为前提,这是正确行使盐业行政处罚的首要条件,而个别盐业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在实施盐业行政处罚时,往往忽略了后者,对行为人的违法事实不能全部或准确地确认,对构成违法行为的证据和条件不能全面把握,还有的适用法规条款错误,游离盐业行政处罚的原则,导致执法过当,形成执法过错。三是个别盐业执法机构存在工作程序紊乱、执法不严等情况。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盐业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方式和步骤,程序不当、时间不合或方式不对等都会引发行政争议。四是个别盐业执法部门适用处罚条款时自由裁量失当。五是个别盐业行政管理部门存在不作为等现象。 这些主客观因素、内外部因素的存在,不可避免地引发盐业行政争议,特别是近年来,国内争论盐业体制改革的声音持久不衰,也从某种程度上刺激了盐业争议数量的增加。盐业行政争议现象的存在是诸多行政争议普遍现象之一,虽然是法治社会的正常现象,也是经济社会行政管理不可避免的问题,但这些争议的存在及其化解、解决必然会带来诸多负担并可造成不良后果及影响。首先,盐业管理部门要花费一定量的时间和人力成本。遇到争议的案件,如果调解解决不了,进入复议、甚至诉讼程序,都会花费大量的精力和时间,特别是基层盐业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少、案件多、市场广、日常事务繁杂,遇到、解决盐业行政争议更是力不从心。其次,盐业行政相对人也会承担大量的时间、精力。相对人自身要花费足够的时间、精力了解相关情况,还要委托合适的律师、来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多次往返,奔波劳累,费时费心,以寻求法律方式最大程度地保护自己的利益,把损失降到最低。第三,挤占有限的司法资源。据不完全统计,2003年以前,河南省盐业行政争议案件屈指可数,2003年开封银山化工公司购进盐产品一案处理后,盐业行政争议事件接连不断,2003年因不服盐业扣押、行政处罚,河南就有5起行政复议连带行政诉讼争议案件。2010年又是一个高峰期,这一年全省出现7起行政复议连带行政诉讼争议案件。这些或是对盐业行政扣押强制措施不服,或是对行政处罚不服,一般提请行政复议就没有放弃行政诉讼的。司法机关更是对每一个案件都要调查、了解,分析、调解,往往是一个案件的处理需要一年多的时间,牵涉了大量的精力,花费的人力、物力更是难以计算。如苏州市盐务局2007年11月12日查处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苏州分公司私自购销盐产品案到2011年4月29日案件基本定局,历经3年多的时间,可谓费心费力。第四,一些争议的发生与处理在社会上的负面影响较大。如,某县盐业部门发现经营小卖铺的Q某从相邻的外省购买食盐后,讲明盐业法规不允许,并进行了调换。结果曾经当过生产队长的Q某心里怎么也迈不过这个坎,就上吊自杀了。又如,2014年10月,新郑市盐业局对从郑州市盐业公司购买盐产品的黄某进行处罚,黄某不满,反映给当地媒体,一则“新郑一商户被当地盐业局以跨区域用盐为由罚款200元”的消息披露后,很快引发其它各大网络媒体纷纷予以报道,网友纷纷参与评论,盐业行政执法形象在此严重受损。特别是争议案件办理中,最高人民法院对江苏省高院 《关于被告人缪绿伟非法经营一案的批复》⑧《关于经营工业盐是否需要办理工业盐准运证等请示的批复》⑨,及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列为“指导性案例5号” ⑩在社会上引起较大震动,除张木早《最高法院答复:你没犯法》⑪外,《指导案例助推垄断改革》⑫《“旧”下位法的实用性》⑬也应时而生,苏州盐业案也成为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全真模考试卷的考题。在具体盐业工作实践中,对各地工业盐的管理影响也非常严重,许多地方盐业管理部门茫茫然不知所措,私盐趁机而入,导致工业盐管理市场混乱,工业盐、劣质盐、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等非食盐冲击食盐市场,严重扰乱了食盐市场秩序。 三、预防、化解盐业行政争议的意见建议 盐业行政争议的出现给盐业行政管理工作等带来了诸多不便和麻烦,如何预防和有效化解盐业行政争议是当前形势下不容忽视的问题。从执法实践看,出现盐业行政争议就盐业部门来讲,一种情况是盐业部门的行政行为存在有过错或不足,另一种情况是盐业部门行政行为并没有过错。无论有无过错,找出争议的症结才是处理和解决这些争议的关键。如何预防、处理和化解盐业行政争议也是避免和化解、处理行政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的工作方法和方式。笔者认为:预防、化解和解决盐业行政争议也是盐业行政行为的范畴,是依职权而作为,因此,预防和化解盐业行政争议必须在正确的原则下进行,否则就背离了国家相关立法的本质内涵。一般地,预防和化解盐业行政争议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合法原则。解决盐业行政争议必须在有法必依的前提下,寻求解决的有效方法和途径,在这个总原则总框架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合法地解决盐业行政争议,这是根本原则。二是合理原则。所谓合理,就是在不违背盐业立法的总原则下,实现盐业行政执法的公平性、普遍性、合理性,在自由裁量的适用区间内,使盐业行政执法与盐业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益都能得到充分保障,达到化解争议的共同点。三是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这是化解盐业行政争议的重要原则,坚持这一原则就是在发现盐业行政行为不当时,立即停止该行政行为,并予以纠正。四是预防为主的原则。盐业行政争议的存在是正常情况,但有的争议是可以避免的,即使是不能避免,但如果相关事情发现的早、处理得好,就可以避免或减少争议发生,这就要求盐业部门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盐业行政争议如何避免尽力减少是事先预防,如果争议真的产生了、出现了,找到争议的焦点,采取应对、处理的措施与策略,这便是事中事后的问题。因此,在盐业管理实际工作中,我们应当做好两个方面的事情。首先,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盐业行政争议,然后,在盐业行政争议出现后,积极、及时、妥善、尽早、细心、精心、讲究方法、应对自如,努力实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具体的意见和建议有如下几点: 第一,加强学习,从整体上不断提高盐业行政管理人员自身素养。队伍素质的整体提高是减少和化解盐业行政争议的基础和根本。一个行政管理者的良好素养不是先天就有的,而是通过后天学习、实践、培训、锻炼,逐步形成渐进提高的。盐业行政管理者要想提高自身素质,做好自身行政管理工作,在平时的工作中应该加强以下多个方面的学习和提高,首先是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观点、政治纪律,有较好的政治敏锐性和大是大非的政治鉴别力,在盐业行政管理工作中讲政治、讲原则、讲纪律。有正确的价值观,把工作宗旨始终放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上,维护宪法权威,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实事求是,以德为政、依法行政、执法为民。其次是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既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还要有过硬的管理、执法技能,《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行政管理综合法规要学的精、记得牢、用得当。 第二,规范盐业行政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盐业行政争议是因盐业行政行为而起,盐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只有坚持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决策和行政执法行为,杜绝行政不作为,严格执行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推行行政决策事项跟踪、绩效评估和重大决策等终身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机制,才能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盐业行政争议的发生。结合上述工作原则,具体工作中,应把握好以下几关:一是权限关。盐业行政行为是公权力,职权是法定的,应当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精神,在法定权限内行使权力,做到主体合法、权力来源合法、遵从法定条件和程序、不越权不失职、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坚持合法行政,防止因决策不当而损害群众利益引发行政争议。对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事项,无论大小,如拟调整盐价、新品种上市、改变食盐供应品种比例等决策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过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环节;应公开涉及消费者利益的行政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承担行政许可、行政检查、查封扣押、行政处罚的权利义务;不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决定。二是事实关。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同时,贯彻执行法律对于相对人的有关规定。公民的私权利是充分的,是自由的,“法无禁止皆可为”。盐业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充分理解和执行“法无禁止皆可为”的深刻内涵,认定盐业违法行为时,切记把相对人的行为与已经依法公示了的盐业违法行为及盐业行政处罚权限相对照比较,只有完全吻合,才可认定其行为为违法事实,不可无依据或在实事与盐业法规条款不吻合的情况下贸然认定违法事实。三是法律关。在定性的基础上,确认了盐业违法行为后,要正确适用法律法规,把定性条款与处理处罚条款完全对应,有什么样的定性条款就适用与其相对应的处罚条款,防止处罚条款与定性条款不一致。四是程序关。法律、法规、规章不仅给盐业管理部门规定了具体的执行权力,而且还规定了盐业行政执法权力的运用程序。程序存在于盐业行政管理的多个方面,特别是具体执法过程中涉及到许许多多的程序,立案程序、查封扣押程序、告知程序、听证程序、送达程序、结案程序等等,这些往往都在时间程序上有严格的规定,稍一疏忽,就会出现程序纰漏,为盐业行政争议埋下隐患。因此,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过程、步骤、顺序、方式、时限、手续等办理盐业行政事务。五是公正关。法治社会中的自由裁量权一方面是执法机构、执法者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危害程度认定的标尺,另一方面也是衡量执法者是否正确使用裁量权的有效标尺,是考察执法主体是否存在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滥用职权的最好佐证。各地各级盐业部门都要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盐业法规及其自由裁量权,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合理行政,行使自由裁量权在合法的前提下,还应符合客观规律和法律理性,正确考虑相关因素,符合社会公平正义。既要坚决杜绝超越自由裁量权,对非职权范围的事务进行处理,还要杜绝滥用自由裁量权,防止行政处罚虽在法定的权限范围,但未正确行使,或有不良动机、或存在不正当程序、或有不正当授权、处罚标准不一、“同案不同罚”、“合法不合理”、畸轻畸重,造成显失公平公正。 第三,纠正不当行政行为。在发现盐业行政行为存在明显错误时,本级盐业部门应立即进行纠正,上级盐业部门也应当责令该下级盐业部门立即纠正,以避免进入争议受理环节。同时,盐业行政管理中,应当杜绝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不得有不作为、慢作为、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等现象发生。 第四,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质量和效率,妥善化解行政争议。盐业行政复议在能否有效解决盐业行政争议、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中发挥着“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作用,重视和认真履行盐业行政复议职责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解决盐业行政争议的关键途径。如何做好盐业行政复议工作,笔者有以下几点看法:一是建立和完善行政复议配套制度。积极探索完善行政复议立案制度、证据制度、听证制度、简易程序办理制度、调解制度、集体讨论制度、重大案件备案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复议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等,抓紧建立完善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行为,保证行政复议工作受理有据、审理有序、裁决合法有度。二是依法公正审理盐业行政复议案件。盐业行政复议机关要始终做到依法审理、公正裁决,既要重视对盐业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又要重视适当性审查;既要重视实体性问题的审查,又要重视程序性问题的审查。对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确保案件办理的公正性。要把是否有效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矛盾,作为衡量盐业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质量的重要尺度。三是创新行政复议方式方法。要不断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方式方法,努力提高案件办理效率,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便捷、高效、低成本解决行政争议的优势。对事实清楚、争议较小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实行书面审理;对事实不清、争议较大的案件,要认真核实情况,充分听取有关专家和当事人的意见;对案情复杂、社会关注的重要案件和群体性案件,可以采取当面审理、公开听证等方式。四是积极运用和解、协调方式解决盐业行政争议,探索案前和解、案中协调的程序,努力化解矛盾、平衡利益,促进当事人与盐业行政机关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信任,最大限度地降低盐业行政争议的负面效应。五是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研究和指导。要注重总结典型经验和做法,加强沟通与交流。行政复议机构要定期向本级政府和本部门及上级行政复议机构报告工作情况。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及其行政复议机构要通过组织行政复议法执法检查、案卷评查、专题研讨会、案件公开审理示范、编发行政复议指导案例和制定工作指导意见等方式,加强业务指导,尽量避免将矛盾、争议推向诉讼层面。 第五,积极准备慎重思考,做好盐业行政应诉工作。涉盐行政诉讼是解决盐业行政争议的重要途径之一。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盐业部门参与行政诉讼的机率也在增加,尽管参与诉讼,不能说明盐业行政就存在不当或错误,但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深入,涉盐行政诉讼已成为各地各级盐业部门不容忽视的问题。笔者认为,当前情况下,参与涉盐行政诉讼应该注意下面几个问题。一要注意行政诉讼举证时限。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盐业管理部门作为被告时,应当在收到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被诉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如果被告盐业部门只提交答辩状而不提供证据,或者故意拖延提供证据的时间,直至庭审的最后阶段才出示证据,在庭审过程中不断地提供证据,不仅会造成原告没有充分的时间准备相应的反证,或者根本没有机会进行辩驳,也会造成人民法院因核实证据而拖延时间,这样也会造成诉讼拖延,使案件长时间不能审结,既影响行政审判效率,又影响庭审的质量。拖延举证时间,也会使被告盐业部门事后补充收集证据丧失机会,或将致使有效的证据不被采纳。二要注意行政证据的审查与判断。在行政诉讼中,为了追求胜诉的结果,一些涉案盐业部门往往会向法院提供大量的证据,这些证据难免鱼目混杂。由于法院会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才能决定是否予以采纳,涉案盐业部门应当根据法院对证据审查的原则有针对性地提供证据,提供的行政诉讼证据要注重符合证据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不要眉毛胡子一把抓。只有提供的证据充分真实有效有利,被法院采纳的机率才会加大,才能保证盐业部门的行政行为得到法院支持。提供证据时,如若在办案过程中存在程序、文书书写等瑕疵,应及时完善。不能完善改进的,文书、资料尽量不提供或少提供。这是因为,人民法院对证据的审查建立在质证的基础上。质证是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对法庭上所出示的证据进行对质,核实的活动。因此,对己方不利的事情尽量不做或少做。三是认真落实盐业行政部门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重大涉盐行政案件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不仅可以通过接触第一手的诉讼材料让负责人及时、全面、准确了解掌握本部门本单位行政执法状况、行政执法人员的能力和水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促进依法行政水平和能力,而且,盐业行政负责人作为盐业行政资源的掌控者、行政争议预防的责任者和被诉行政行为的知情者,行政机关负责人亲自出庭应诉展现了盐业行政部门放下身段寻求问题解决的诚意,从而为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提供了可能;同时,盐业行政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也彰显出对司法机关的尊重,能够在法院的主导下就行政争议的解决达成广泛的共识,让法庭成为凝练社会共识的制度平台。四是加强沟通联系。涉盐行政诉讼一般都要涉及方方面面的事情,行政首长、委托代理人要建立与公安、法院、检察院、食安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以促成争议及早、最好得到化解。 第六,防微杜渐做好盐业行政管理基础性工作。盐业行政管理事多、事杂,突发性、政治性、原则性强。一些基础性的、经常性的工作比较多,且事小责大,强调原则、细节、目的、程序,要求技术高、能力强,特别是对基层盐业部门要求更具体,因此,在这里有必要着重强调几个问题:一是要保持相对稳定的执法队伍,避免换人太勤致使执法人员水平低、能力差,影响工作开展;二是确定一、二个“三勤一细”即脑勤、手勤、腿勤、心细的同志长时间从事基础性的工作,这有利于避免不该犯的错误出现;三是坚持开展工作“痕迹化”。各项工作的开展要分类建档,做好登记备案,特别是有些责任性、关联性、外向行工作,比如检查市场、学校食堂等等,最好有对方相关人员签字之类的文字证明;又如较大案件的记录等;四是做好盐业行政工作相关材料的收集、整理、保存工作,譬如盐业行政复议决定书、盐业行政判决书、盐业刑事判决书等材料的收集、整理、分析、经验推广、教训汲取等。 第七、慎重处理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积极有效地做好盐业信访举报处理和政策咨询工作,可以较好地避免矛盾激化。信访与举报反映出的问题很多是寻求法律救济遭遇到障碍的问题,案情纷繁,原因复杂,处理起来有时有较大难度。因此,对信访和举报材料要认真调查,仔细分析,协调解决,做到件件有答复,事事有着落。要通过主动干预,把问题化解在事出单位,把争议化解在初始阶段,避免争议扩大。 参考文献 ①圣才学习网 ②2003年第1期(总81期) ③曾宪义总编、胡锦光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出版 ④杜晓智 杜一超 王霁霞编著 中国法制出版社 ⑤程荣斌 姜小川主编 中国法制出版社 ⑥最高人民法院 (2010)行他字第82号 2011.1.17 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学研究中心编著 法律出版社2007年出版 ⑧最高人民法院 (2008)刑他字第86号 2008.11.28 ⑨最高人民法院 (2010)行他字第82号 2011.1.17 ⑩最高人民法院 法(2012)172号 2012.4.9 ⑪张木早 中国化工报 2011.6.14 ⑫沈岿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行政法学研究》2014年第2期 ⑬郑磊 卢炜 浙大光华法学院 《政治与法律》2014年第2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