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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状告《知音》侵权 讨要万元精神损失费死刑犯状告《知音》侵权 讨要万元精神损失费(2008-02-27 09:34:33)转载▼ 为逃债杀人,闫光富以故意杀人罪一审被判处死刑。2008年第5期《知音》杂志报道了闫光富与被害人的恩恩怨怨,报道中还写了闫光富“约会情人、纵情声色”等情节,闫光富认为这些内容“纯属虚构”,遂起诉《知音》杂志社侵犯其名誉权,请求赔偿1万元精神损失费。该案将于3月份在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我省的律师代理了此案。 为逃债杀人被判死刑 1月21日,《人民法院报》刊发一篇报道:《为逃债杀人抛尸,一建筑商被判死刑》。报道称: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闫光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闫光富是重庆市忠县一家建筑公司老板,其在与钢材销售商李国华长期的经济往来中,欠下李国华100余万元。 2007年5月31日,闫光富电话邀约李国华清算债务。在此过程中,闫光富持钢管猛击李国华头部,致李国华当场死亡。后闫光富将李国华的尸体运往临县境内抛弃。 以上是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闫光富进行了上诉,该案件即将进入二审阶段。 《知音》称他“纵情声色” 针对闫光富的报道,还出现在2008年第5期的《知音》杂志上。这是一篇约6000字篇幅的报道,题为《百万债主恩人冤魂何在?“兄弟情”哪敌邪恶附体》,用闫光富的真实姓名报道了他杀人抛尸这一事件。报道说被害人“乐善好施,是当地有名的儒商”,还曾帮处于事业低谷的闫光富走出困境。而因为欠款,“兄弟”转化为仇人。 报道称,被害人的妻子(化名王宇娟)劝丈夫催闫光富还款,因为她发现闫光富已经变了,“连自己的老婆、家庭都背叛了”。报道说:2003年3月的一天傍晚,王宇娟的一个女友在长江边上散步,突然看到闫光富抱着一个20多岁的女孩亲吻,并搂着女孩上车。进一步打听,王宇娟和丈夫得知,“闫光富除了这个情人,还与其他女子有染。纵情声色,不断地让闫光富花钱如流水”。 讨要万元精神损失费 本案的代理律师、河南祥符律师事务所陶文森律师告诉记者,闫光富夫妻多年感情很好,儿子都已大学毕业。况且,他有无情人,是否纵情声色,与杀人案没有关系。《知音》这样的报道不利于法院公平公正处理案件。 陶文森说,杀人犯也有名誉权,闫光富认为该报道失实,请求《知音》杂志社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 据了解,该案将于3月26日在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审理。 读一送一 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博士任成宇告诉记者,从法律上讲,人格权与名誉权是与生俱来的专属自然人的权利,不因为政治与法律上的身份、地位而受影响。死刑犯和普通守法公民一样,人格权与名誉权不会被剥夺。闫光富起诉《知音》杂志社是正当行使自己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即使闫光富被执行死刑,他的法定继承人也可以帮他继续行使权利。 死刑犯也有权捍卫人格尊严 今报评论员 赵志疆 为逃债杀人,闫光富以故意杀人罪一审被判处死刑。 这真是一桩离奇的官司。俗话说“人之将死,其言也善”,在得到死刑判决之后,多数死刑犯都谨言慎行,小心翼翼地享受自己生命里最后的一段时光。于是,我们看到的大多是他们与人为善地沟通,抑或痛定思痛地反省,而似闫光富这般一怒之下将人告上法庭的事,还真是闻所未闻。 不难想象,在闫光富心里,自己一定是蒙受了不白之冤。正因为如此,他才会明知去日无多,依然愤而讨还自己的名誉权。当然,《知音》杂志社是否侵犯了闫光富的名誉权,还有待法律最终做出裁决。孰是孰非,目前很难搞清,而这也并不是笔者所要关注的重点。在这桩离奇的官司中,真正耐人寻味的细节是,闫光富在生命最后旅途中积极捍卫自己合法权利的执著。 依照《刑法》规定,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同时还要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然而,名誉权并不属于政治权利,而是一项依附于人身和生命的基本权利。也就是说,只要一个人还活着,包括名誉权在内的人身权利就依然神圣而不可侵犯,如果无端受到侵犯,一样可以寻求法律的救济——— 这也正是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接受审理此案的原因所在。 毋庸讳言,很多人对死刑犯这个特殊人群畏如狮虎,往往视其为五毒俱全的大奸大恶之人,口述笔录之时不免添枝加叶、多有润色,而如果“编造”过度就可能侵害死刑犯的名誉权。此类官司之所以未被曝光,无外乎两方面原因:其一,可能有些死刑犯真的不在乎。所谓“虱子多了不咬人”,人命官司尚且坦然受之,名誉权似乎更加无足轻重;其二,时间和精力不允许。毕竟,随着生命旅程一步步逼近终点,还有太多身后事等待处理,即使得知名誉权被人侵害,多半也只是漠然处之。如此长期无人问津的结果是,当此类官司首次曝光于众目睽睽之下时,忍不住使人惊叹:原来死刑犯也有名誉权,原来他们也能如此理直气壮地讨要自己合法的权益! 基于这样的前提,笔者以为,无论最终胜负如何,这都是一桩足以写进法治进程的官司:由此不仅昭示着包括死刑犯在内的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同时也给那些漠视他人基本权利一味招徕眼球的人以足够的警示———任何人的人格权利都是不容侵害的,哪怕他是一名即将被剥夺生命的死刑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