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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净身出户”扛下所有债务很感人?法院表示:不行!撤销!男方“净身出户”扛下所有债务很感人?法院表示:不行!撤销!浙江普法1周前 以下文章来源于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缙法宣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传播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传递丽水法院最新司法讯息,提升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 丽水男子陈某,在拖欠上百万元货款未归还的情况下,与妻子胡某协议离婚,并把大多数财产都“让”给了妻子,自己独自扛下这笔巨债,是真性情怕拖累妻子,还是恶意转移财产?日前,缙云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依法撤销了陈某与胡某《离婚协议书》中对财产分割的约定。胡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丽水市中院经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回顾因工程建设需要,陈某于2014年与丁某签订《买卖合同》,向其购买了建筑模板等材料。交货后,陈某却迟迟不付货款。2018年,丁某将陈某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约定陈某分期支付丁某货款110余万元。结果到期后陈某仍未按约履行。本以为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这笔货款就会有着落。执行法官一查才发现,陈某早在达成调解协议后不久便与其妻子胡某办理了离婚手续,并作了财产分割约定:两套房产、一间店面全部归女方所有,而男方除一处宅基地使用权外,还承担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所有债务。换句话说,陈某基本属于“净身出户”式离婚,其名下几乎无可供执行财产。 丁某认为陈某和胡某离婚是假,逃避债务是真,遂将陈某与其妻子胡某一同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撤销两被告《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 被告陈某答辩称:自己并非是为了逃避债务才与胡某离婚,仅仅是因为与胡某性格不合无法继续生活才协议离婚。关于两处房产及一处店面的分配问题,是自己与胡某夫妻之间的协议约定,其他人无权干涉。 被告胡某答辩称:与陈某协议离婚是因为性格不合,并且双方已办理了离婚手续,两处房产也已经登记到自己名下。况且,陈某也分到了宅基地使用权,故丁某无权撤销自己与陈某的离婚协议约定。 法院审理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法官说法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其债权实现的不当行使,有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