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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财产分割“你情我愿”,第三方反对离婚协议财产分割“你情我愿”,第三方可否反对?案件聚焦3天前 作者 民事审判庭 吴姗姗 本文作者 吴姗姗 民事审判庭 法官 法学硕士 引 言 提及唐代人的浪漫、包容,便会想到出土的唐人《放妻书》中的名句: 各生欢喜 一别两宽 更莫相憎 解怨释结 放 妻 书 也有云:三年衣粮,便献柔仪。末了常跟上一句:伏愿娘子千秋万岁。 放眼现代社会的夫妻相离,且不论是和平分手的财产平分,还是心怀亏欠的“净身出户”,协议离婚就是“最后的温柔”。 离婚协议涉及解除身份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配的方方面面,本就糅杂着经年累月的情感交织、经济纠葛,双方一旦据此解除了婚姻关系,也应诚实履行财产约定。 一般而言,夫妻双方约定“三年衣粮一次性付清”还是“三十年衣粮一次性付清”,旁人很难从财产多分、少分的字面意思来评价是否“显失公平”。 但是,当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置权遇上债权人、申请执行人时,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则需结合案情具体分析。 案情回顾 乙男曾为他人提供担保,甲公司作为债权人向法院起诉要求乙男承担保证责任,法院判决乙男向甲公司连带清偿100万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乙男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其前妻丙女名下有一套房产。 甲公司认为,该房屋应为乙男、丙女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时未作分割。甲公司遂向法院提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经法院审理查明,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系争房屋是丙女变卖婚前房产购置的,自始登记在丙女名下,离婚后亦归丙女一人所有。乙男为他人之债提供担保系发生在双方离婚之后。 最终,法院认定现系争房屋中并无属于乙男的权利份额,据此判决驳回了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解读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 乙男、丙女在离婚时有无对系争房屋进行处分。从离婚协议的约定可以看出,双方对系争房屋的登记现状、由谁出资、离婚后归谁所有均进行了确认,并以此为前提自愿解除了夫妻关系。不论双方在婚内对系争房屋的性质有无约定,离婚时双方对系争房屋归丙女一人所有已达成了合意。因房屋自始登记在丙女一人名下,亦无需变更登记。 争议焦点之二 甲公司能否依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以债务人无偿转让、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为由,行使债权人撤销权。但该条行使的前提是债务人放弃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我们将甲、乙、丙三方发生纠纷的时间线依次串联可发现,乙男为他人提供担保、被判决承担付款义务,均发生在与丙女离婚后。换而言之,乙男与甲公司缔结保证合同关系时,其个人财产范围并不包含系争房屋。故甲公司追溯乙男在先的处分行为侵害自身利益,于法无据。 结合上述两点分析,系争房屋中并无乙男的产权份额,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关于申请执行人代位析产的规定。 争议焦点之三 丙女、乙男离婚时是否存在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情况。涉讼当事人是否恶意串通、虚假意思表示是法官依职权审查的范围。但在本案中,双方离婚在先,乙男为他人担保在后,亦无证据显示乙男或丙女是欠款的实际受益人、钱款用于家庭生活等。故无法认定双方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甲公司利益。 法官寄语 本案中,这位女性的前夫在离婚后为他人提供担保,给女方惹来一场官司。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保护了女方的合法权益。 但这里仍要提醒大家的是,如果少数人利用离婚、调解为手段,期望达到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非法目的,那也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的结局。 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务、无偿转让财产、明显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依法行使代位权、撤销权,执行阶段还能提出申请执行人代位析产之诉。 除此之外,法官在案件审理、主持调解的过程中,也会依职权对双方是否恶意串通等进行审查,防止侵害第三方利益的情况发生。 关于这一点,如果你想了解更多,可移步《被执行人将共有房产份额无偿转让给家庭成员,债权人该怎么办》。 上一篇:好的夫妻,都是各顾各的。 下一篇:婚姻家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