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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失职,该立案不立案,造成后果严重。

民警本该立案没立案,离开现场后4人被杀,结果民警触犯刑律

说几个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子吧:

这些案子都发生在前几年,可悲的是时任民警后来成为了罪犯。不希望这些悲剧重新上演,所以讲给大家听听。

先说一个故事:有个姓马的生意人,在姓陈的公司投资了60多万元,钱陈一直都没还,马某也没有获得什么效益,就一直向陈催要。

陈某就是不给。

马某一气之下,就纠集了闫某等七个人,来到陈某的父亲家。见到陈某等4个人,并把他们捆绑起来,用胶带把他们的嘴封死,强行带走了。

陈的父亲,目睹了一切,慌慌张张地向警方报案。

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到报警后,还真的研究了一番,认为只有超过24小时,才是构非法拘禁罪的要件,也就是才够立案标准,怕承担干涉经济纠纷之嫌疑,因此没有立案。

报警人报警后在5月7日21时26分20秒离开了派出所。

几个小时过去了,也就是到了5月8日凌晨1点多,马某想把陈某的债要回来,可任凭怎样,陈都说没钱了。他一气之下,手持钝器将掳来的4个人都杀了。

面对这样的惨剧,陈某的父亲无法忍受,7月23日,在他大儿子家里自缢身亡。

这件事情之后,公安局纪委书记带领三个认为“只有超过24小时,才能构非法拘禁罪的要件”的民警,到检察院投案自首了。

检察院一查,他们对报警信息和案件线索都没有录入警务平台,也没有制作笔录,更没出警,甚至没有向上级报告,就自我消化了案件。

法院认定,三位民警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其玩忽职守行为与四名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均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公安局呢,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计人民币2183428.8元。

超过24小时才构成非法拘禁的说法不知道从哪里来的?就是有,也应该看到他们采用的是捆绑和用胶布封嘴这种极端的方式。

下面这个案例很可能重演,这种事情还可能发生:

2002年,佛山两个派出所的民警接到“酒鬼持刀砍人”报警。

这种警情听着应该有所警觉,出警的民警没带枪和对讲机就去了。到了现场才看到,行凶者非常疯狂,持三把刀见人便砍。

那时联络方式没有现在这样方便,两个民警决定一人回所求援,一人尾随行凶者。

然而,由于赤手空拳难敌狂徒,尾随的民警眼睁睁看着两个人被酒鬼砍倒,最后检验一死两伤。增援民警赶来,将那人开枪击伤,悲剧才结束。

结果,无法作为的两民警被开除了公职,警方对死者家属进行了赔偿。

这两个民警冤不?其实挺冤屈,但接到那么严重的警情,应该向领导说明情况,派充足的警力和防护设施出警。

2012年,南方某地发生老人强奸少女事件。两个民警接到指令后,赶赴案发地。

一方指证强奸,一方不承认,现场证据也不足,民警做完了嫌疑人笔录,就回了单位。他们想第二天再来,把老头带回体检后刑拘,因为当天太晚了,医院不方便。

第二天一大早,嫌疑人就杀死了被强奸人和她的母亲,自己也服毒自杀。

法院认为,二被告人作为公安民警,应当预见嫌疑人逃跑或重新犯罪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没有执行该规定以阻止犯罪嫌疑人逃跑或重新犯罪。没有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造成某某母女被杀的后果,构成玩忽职守罪。

结果,两个人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类似的案件还有不少。这些我们曾经的战友,因为玩忽职守,给被害人造成了无法补救的损害,因此成为了罪犯。

这一教训,每一个人都应该记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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