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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链是什么,如何形成证据链?

证据链是什么,如何形成证据链?

在刑事案件以及民事案件中,法院判案主要的依据是诉讼双方是否掌握足够的证据,且要看这些证据之间能否形成完整可用的证据链。如果能够掌握足够的证据并能够形成证据链,这样的话才会对自己这一方面比较有利。那么法律上对证据链的定义是什么,又要如何形成可用的证据链呢?

什么是证据链

证据链是指在证据与被证事实之间建立连接关系,相互间依次传递相关的联系的若干证据的组合。

需要注意的是,证据链必须要在多个证据同时存在的情形下才能适用,如果在单独证据不能直接证明被证事实的情况下也可以适用证据链,然后证据之间要互相具有联系,最后,组成证据链的各个证据不拘形式,证据链的证明力为 各个证据的总和。

如何形成证据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六条规定,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由此可知,要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进行具体分析。下面就以侵占罪为例,看具体怎样形成证据链。

首先要知道侵占罪的概念,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其次,想要证明侵占罪,必须要先收集对方侵占的犯罪证据。需要搜集的证据是行为人保管财物、或者拾到遗忘物或者发现埋藏物的证据。当这个事实可以证明的时候,还需要证明有人向行为人主张权利,也就是说,让行为人把占有的财产返还。

最后要证明行为人拒绝返还。同时侵占罪是数额犯,还需要对被侵占对财产进行估价,看是不是足以达到侵占罪对立案标准。

当这些证据都足够都时候,是可以形成完整都证据链来证明案件事实的。

证据链构成的三个要求
证据链的构成至少包括以下三个要求:

一是有适格的证据;

二是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的证明对象;

三是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对案件事实排除了合理怀疑。

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证据裁判原则,但是第53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体现了证据裁判原则的要求。

刑事诉讼法第53条除了规定“证据确实、充分”证明标准以外,同时明确了证据确实、充分的三项条件,其中第三项条件是“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这也就意味着全案证据之间必须形成一个不相矛盾、能够相互印证且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链。

所形成的证据链能够证明案件的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作为证明的最初环节,指的是证明活动中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主要指的是有关犯罪行为构成要件和量刑情节的事实。刑事诉讼法第50条和第227条分别规定了刑事诉讼证明对象中的实体要件事实和程序要件事实。

证明对象的实体要件事实包括:

1.被指控犯罪构成要件事实,一般认为包括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的客观方面以及犯罪的主观方面。

2.与认定犯罪行为轻重相关的各种量刑情节事实。

3.排除行为违法性、可罚性和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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